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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损失,又称海损,是指海运过程中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所有损失也称为所有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损失,分为实际所有损失和推定所有损失。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消失或变质,没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在遭受风险后受损。虽然没有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费用之和继续将货物运送到当天的土地,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应经保险人核实后确定。

  B.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而是部分损失。按损失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故意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所有牺牲和费用都可以通过共同海损计算,相关获救受益人(即船舶、货物和运费收入人)可以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没有共同的海损性质,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的海损。这种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方面的利益损失。根据货物保险条例,无论保证什么样的货运保险,海上风险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共同海损都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范围。

  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没有全部丢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部分损失索赔。如按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将残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以按全部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