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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背书形式和程序

在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单据的背书应当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版)第34条,表面上看,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和签署。在国际商业实践中,保险单据的背书应该采取什么形式,应该明确以下问题:

一是背书形式;

2.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和作用;

保险单据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与关系。

就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而言:一般保险单据有两种背书方式: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和作用来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字或者盖上公司的印章,再加上被保险人的签名,不再做任何注释。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NBLANK或者BLANKNDORSED,就需要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没有明确规定,也应该做空白背书。保险单做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险单持有人在被保险货物投保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补偿。记名背书的具体做法除了在保险单据背面做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被保险人名称上打印DELIVERYTO(THEOROROF)XXBANK(Co.,LTD.),即交给XX银行(或公司)(指示)。

名称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名称背书大多给开证行,名称背书在日常业务中很少使用。制作保险单据作为名称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险货物出险后有权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们的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XXCo.LTD,我们的出口公司不需要背书。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将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XXCo.LTD.背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也就是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以作为空白背书,有时也可以作为名称背书。

从保险单背书和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和关系来看:在CIF价格条件下,提单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背书关系到被保险货物投保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因此,只有在货物投保后掌握提单和保险单时,才能真正掌握货物所有权。

一般来说,保险单据的背书应该与提单的背书一致,也就是说,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该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作为名称背书,保险单据可以作为相同内容的名称背书,但也可以作为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作为空白背书,保险单也应该作为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投保。如果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如上所述,两者的转让必须一致。被保险货物投保后,保险单持有人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