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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业保险

1.自燃损失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玻璃单独破碎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