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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之保险条款

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之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为了使被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能得到经济赔偿,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护,以利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如果被保货物遭受损失,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其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㈠基本险:

(1)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面塌陷、崖崩、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因交通事故、搁浅、触礁、倾覆、沉没、脱轨或隧道、码头倒塌而造成的损失;

3.在装载、卸载或复制过程中,因包装质量不合格或装卸员违反操作规程而遭受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做法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由于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以及为抢救或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㈡综合险:本保险除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由于震动、碰撞、挤压造成的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断裂、破裂或包装破损,使货物丢失。

2.液体货物由于受到震动、碰撞或挤压,包括密封在内的所使用的容器受损而发生渗漏,或用液体保存的货物由于液体泄漏而引起保存货物腐烂和变质的损失;

三、遭受偷窃或整件装运失败的损失;

4.遵守安全交通规则,但因雨淋造成的损失。

第3条保险责任之起始期,自签发保险单及保险货物运出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之时起,至该保险单所列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之时止。但是,在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没有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书》后15天。

第三,排除责任。

第(四)项所称保险货物,系指因下列原因所致: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或核爆炸事故;

3.保险货物本身因包装不当而造成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路运输货物,失窃及整件装船的损失;

6.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

4.保险费。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价格或货物的运费加上运输杂费为计算依据。

第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6条被保险人应依保险费率,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缴清应付之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所保货物的检验和防损工作,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得知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迅速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9条被保险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或拒绝赔偿其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货物检验和赔偿的处理。

第10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列目的地之收货人,自当地第一仓库或储藏地点之时起,收货人应于十日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与其共同检验受损货物,否则保险人将不予受理。